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下列人员临床用血时凭相关证明免交互助金:(一)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二)用血者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三)见义勇为人员、残障人员、异地献血者。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