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互助金交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退还单位交纳的互助金;用血者及其家庭成员取得《无偿献血证》或者用血者所在单位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退还个人交纳的互助金。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