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由县(市、区)、乡(镇)、村和相关单位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具体负责下列事项:(一)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二)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和灾情;(三)宣传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四)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协理员,负责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和工作指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