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旅游、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牧果业生产、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气候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