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由县(市、区)、乡(镇)、村和相关单位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
(二)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和灾情;
(三)宣传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四)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协理员,负责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和工作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