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