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