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