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辖区内的重点饮用水源、水库和平均流量0.3m3/s以上的沟渠,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水库以设计最高水位线以外,中型水库100米,小(一)、小(二)型水库50米平距内划定为保护范围。

沟渠以沟帮内口及倒虹吸两侧各5至20米,隧洞、渡槽进出口周围10米划定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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