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任期由设立的单位确定,但每届任期不得低于三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补充的,由产生单位决定或者组织补选、补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