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任期由设立的单位确定,但每届任期不得低于三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补充的,由产生单位决定或者组织补选、补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