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三)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五)反映社情民意和调解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