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民间纠纷激化;

(三)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五)反映社情民意和调解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