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