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