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第三十条有效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一)拘禁、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二)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职工劳动;(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五)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