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拘禁、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二)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