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对依法招用的未成年工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