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第二十七条有效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和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抚恤待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