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2 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Article 28In force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对依法招用的未成年工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