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

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 (二)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情况;

 (三)国库办理预算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

 (五)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

 (六)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

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 (八)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以及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