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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
第九条
有效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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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