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