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村庄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村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村庄管理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资源;(四)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五)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