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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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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建设

第四十条

有效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许可的用地位置、扩大面积建房;

(三)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四)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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