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村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村庄管理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资源;

(四)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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