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一)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每户小于11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小于1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小于30平方米,山区村庄小于35平方米的;(二)分家析产、房屋归并前本户住宅用地面积符合前项规定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四)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原有住宅用地的;(五)因政策性调整,需要易地新建住宅的。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