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

(一)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每户小于11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小于1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小于30平方米,山区村庄小于35平方米的;

(二)分家析产、房屋归并前本户住宅用地面积符合前项规定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四)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原有住宅用地的;

(五)因政策性调整,需要易地新建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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