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批准:

(一)经村民小组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二)主动放弃规划区外原有住宅用地的;

(三)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四)独生子女户。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