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自治州村民在州内其他村庄规划区内有偿取得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有偿取得者。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