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自治州村民在州内其他村庄规划区内有偿取得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有偿取得者。受理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