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者干河、恩乐河、勐统河、振太河保护区域以及靛坑河水库、闪桥水库、湾河水库等中型以上水库保护区域内,建设或者扩建涉水工程,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山涧、水库以及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扩建涉水工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