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者干河、恩乐河、勐统河、振太河保护区域以及靛坑河水库、闪桥水库、湾河水库等中型以上水库保护区域内,建设或者扩建涉水工程,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山涧、水库以及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扩建涉水工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