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水库和水源地执行水功能区划的水质保护标准。

靛坑河水库、闪桥水库、湾河水库、五一水库、黄草坝水库的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Ⅱ类;者干河、恩乐河、勐统河、振太河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Ⅲ类。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