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