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