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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