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