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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