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