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