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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