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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