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禁止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准营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