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范围或者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