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清真食品准营证》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清真食品准营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