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三条有效《清真食品准营证》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