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