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文件;

(四)清真食品质量承诺书;

(五)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公民身份证明。

单位自办清真餐厅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公民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