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责任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应当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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