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县的城镇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进行绿化。建成区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区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城镇绿化植树应当选用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草种、树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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