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 制定机关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1月20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每年11月为爱路护路月,11月10日为爱路护路日。
(一)不低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公路损失赔(补)偿费;
(四)其他资金。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编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毁、交通中断的,县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复,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修复;难以及时修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
禁止在公路保护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
公路保护用地内的林木更新采伐,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
(二)拆除、移动公路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加水站、加油站、洗车场、停车场等;
(四)在公路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损坏公路的车辆;
(五)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一)倾倒垃圾,堆放和焚烧物品;
(二)采矿、挖砂、取土、烧窑;
(三)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四)摆摊设点,打场晒物;
(五)堵塞公路边沟、桥涵,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六)损坏公路设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将公路设施损坏情况及时告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
(一)设置符合安全距离的施工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道行驶的,应当设置绕道行驶标志;
(二)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需要封闭县道的,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封闭乡道、村道的,报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封闭路段设置标志,于施工5日前向社会公告。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和构筑者承担,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补种,可以并处采伐林木每棵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