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堆放和焚烧物品;(二)采矿、挖砂、取土、烧窑;(三)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四)摆摊设点,打场晒物;(五)堵塞公路边沟、桥涵,利用路面引水、排水;(六)损坏公路设施。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